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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邦同志纪念馆章程
日期:2014-08-04   访问量   来源: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纪念馆管理工作,促进纪念馆事业发展,根据我国《博物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馆名称:胡耀邦同志纪念馆。
第二条  本馆是经过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浏阳市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纪念馆,亦是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文物工作和“古为今用”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纪念馆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和浏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在素质,为浏阳文化繁荣、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馆接受主管单位中共浏阳市委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馆地址:湖南省浏阳市中和镇苍坊社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策划、布置反映胡耀邦勤政为民、连几份清廉、务实、为民的形象和胡耀邦故居、胡氏家庙以及馆区内其他场馆、场地的基本陈列、临时陈列和巡回展览,结合党和政府中心工作,陈列、展出反映共产党人的精神和伟人情怀;
(二)发现和征集藏品,做好馆藏文物、资料等藏品的修复、日常保养和保管工作,确保藏品安全;
(三)开展送展览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校园、进军营活动,为入馆参观者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四)普及纪念馆学基础知识,积极开展纪念馆学的研究和学术研究活动,提高纪念馆业务水平和学术水平;
(五)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全市纪念馆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增进全省纪念馆馆际之间的协作。了解和掌握纪念馆动态,编辑出版本馆学术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为本馆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理事会提交的纪念馆年度工作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本馆重大决策方案和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本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和推荐本馆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督促行政实行政馆务公开,听取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其它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议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设立“胡耀邦同志纪念馆理事会”,理事会是纪念馆工作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开展本馆日常工作,对纪念馆全体干部职工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委员4人;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人员的推荐和罢免提出议案;
(三)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馆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日常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本馆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馆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胡耀邦同志纪念馆审查批准下文,并经胡耀邦同志市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长为本馆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馆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馆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本馆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馆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2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对本馆计划财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对委员、理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馆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委员、理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馆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职工大会;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理事会章程或职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下列组织机构为本馆基本常设机构,理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变更;
(一)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单位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秘、综合协调、档案管理;负责与各职能部门协调联络;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老同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二)宣传教育部:负责宣传推介工作,负责胡耀邦同志生平事迹的宣传和工作交流;负责宣教员队伍建设、讲解词的撰写;组织参与学术交流等。
(三)对外联络部:负责对外接待、联络,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市场调研、旅游推介、旅游产品开发等工作。
(四)文物资料部:负责胡耀邦同志相关文物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负责胡耀邦同志生平事迹研究成果的利用;负责陈列布展的设计、更新等。
(五)行政事务管理部(含园林保洁):负责制定财务计划、编制单位收支预算;负责财务分析及资金的管理、监督、使用和核算等;负责景区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重大节日景区环境美化工作的组织等。
(六)保卫部:负责景区的文物安全、消防安全、财产安全和游客安全;负责游客参观的售票、票检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馆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经费拨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馆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按国家《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计划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馆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馆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馆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馆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胡耀邦同志纪念馆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馆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馆终止动议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胡耀邦同志市文化局及有关部门和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馆注销前,需在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馆经工商行政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胡耀邦同志纪念馆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合并、分立后的新设立的组织,或用于发展与本馆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馆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主管机关和有关职能单位批准书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