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所称古树,指树龄100年或胸径100公分以上的野生树木。名木指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辖区内的树木、对重大历史事件具有纪念意义的树木、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际友人栽植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三、胡耀邦故里管理局负责本景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四、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五、古树名木由胡耀邦故里管理局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六、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四)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纳入名木范畴:
(一)国家领袖人物、国内外著名政治人物、历史文化名人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范围或者体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八、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具有历史、文化、科研等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保留。
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九、用于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和复壮的养护管理费用,列入景区绿化养护费用年度计划。
十、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不限于:
(一)禁止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二)禁止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
(三)禁止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
(四)未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种籽;
(五)不准擅自砍伐和移栽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和移栽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此公告
胡耀邦故里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