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弘扬学术自由和鼓励学术创新,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本馆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胡耀邦同志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胡耀邦同志纪念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本单位学术事项的最高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本馆的科学研究、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文博行业规则,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加强本馆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共同推进本馆学术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胡耀邦同志纪念馆理事会的指导和监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1人为主任委员,主任由理事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馆外文博、党史、历史、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或教授担任委员。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报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馆内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充分反映基层干部职工的意见,由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程序民主选举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原则上与理事会任期同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届内委员因故需要替换或增补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及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馆科学研究建设和科研人员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二)负责组织开展每年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三)负责选派优秀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负责本馆主办的学术刊物、论文集、学术专著、科普读物等的出版发行。
(五)组织馆内科研人员在国内外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
(六)评审本馆重要的科研立项、成果及奖励。
(七)对本馆职务聘任和职称晋升的人才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八)审议本馆科研机构设置方案、科研资源的配置方案。
(九)就本馆科研工作积极开展馆际、馆校合作,加强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机制建设。
(十)对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判定,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十一)向理事会提交科研经费使用具体意见。
(十二)讨论理事会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会议的表决权;
(三)就学术事务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主动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理事长提议,或者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出席人数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根据讨论议题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本馆其他部门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审议的决定事项、评定结论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委员缺席会议,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但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实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2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应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及时整理、归档,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向理事长提交,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或任期内累计无故缺席会议达到3次的委员,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的人员,将不再具有当选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