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我馆成立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由馆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副馆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文物科、宣教科等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 每年11月20日为胡耀邦同志纪念馆藏品征集日。
第四条 藏品征集范围:
(一) 有关胡耀邦同志的各类文字、影像、图片资料和实物。
(二) 反映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三) 反映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改革开放等方面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四) 其它能够反映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特征,具有收藏、保存、研究和展示价值的资料和实物。
(五) 征集物品类别包括石器、骨器、陶器、玉器、金属器、木漆器、瓷器、石刻、书法绘画、工艺美术、图片资料、照片、生产工具、生活工具、民族服饰等。
第五条 征集方式:
(一) 无偿捐赠。鼓励社会各界集体或个人无偿捐赠,对于无偿捐赠文物的个人和集体,凡符合本馆馆藏标准且具有一定价值的,颁发收藏证书;捐赠珍贵文物的,颁发收藏证书,并报请浏阳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捐赠文物一经陈列,在展品上永久具名;对于捐赠文物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可单独举行捐赠仪式。
(二) 有偿捐赠。依个人意愿有偿转让其收藏的,根据我馆馆藏和布展需要,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归属于个人和集体所有的文物按协议价格予以有偿征集。
第六条 征集程序:
(一) 凡有意无偿捐赠的,由藏品收藏人向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联系,登记拟捐赠藏品名称、类别、数量等相关信息,由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对拟捐赠藏品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的藏品由征集工作办公室报请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有重大价值或者珍贵藏品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邀请上级文物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藏品进行鉴定评估。经审查通过的,由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与捐赠人签订《藏品捐赠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并办理交接手续,由文物科对接收藏品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二) 凡依个人意愿有偿转让其藏品的,审查程序如本条第一款。经审查通过的,由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与藏品所有者签订《藏品转让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并办理交接手续,由文物科对接收藏品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三) 凡在有偿征集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的,需经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出具《藏品转让协议书》(复印件)、藏品入库登记(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性文件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四) 凡以借展、寄存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为藏品来源的,审查程序一并如本条第一款。经审查通过的,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与藏品来源方签订相关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并办理交接手续,由文物科对接收藏品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和登记、入库手续。
(五) 借展藏品在展出完成后,由文物科办理藏品归还的相关交接手续。
第七条 藏品交换,由藏品收藏人向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联系,登记拟交换藏品名称、类别、数量等相关信息,由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报请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通过的,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与藏品来源方签订相关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并办理相关交换手续。
第八条 凡根据本办法征集所得的藏品,本馆有义务对藏品进行安全科学保护和保管,并进行陈列、研究、宣传等方面的合理利用(寄存藏品在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馆所施行的其他藏品征集工作的相关性文件中,凡与本办法有冲突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皆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